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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小賭怡情,大賭傷身,豪賭灰飛煙滅。
“賭”網恢恢,“輸”而不漏。
上了賭場,不認爹娘。
十個賭徒九個輸,傾家蕩產不如豬。
一元、兩元、三元,元元均為血汗錢;
兒子、妻子、房子,子子都是家中寶。
輸光光
二賭博的壞處人盡皆知,但是總有人往坑裏麵鑽。
當然了,賭博歸賭博,娛樂歸娛樂。逢年過節,親戚朋友小玩一下,也不是什麽大事,但是千萬不要賭博。全國各地,恐怕沒有哪個省市的人不愛玩一玩的。山東也打麻將、打撲克(打夠級、拖拉機、鬥地主等等)。
娛樂適可而止
那麽如何既玩得開心,又不會觸碰到法律的紅線呢?這要看法律的具體規定。
三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70條的規定,以營利為目的,為賭博提供條件的,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,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。
從上述條款我們可以看出,治安管理處罰法上條文的規定,主要涉及兩種情況,一種是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;另一種是參與賭博賭資的金額達到一定程度的。這兩種情況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。
忍住
其中,賭資的多少是判斷的重要標準之一,那在山東省“玩多大”的比較安全呢?
根據《山東省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》的規定,“參與賭博賭資較大”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;為賭博提供條件,非法獲利500元以上的,人均參賭金額5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2000元以上的。
當然了,考慮到我國民間打撲克麻將的文化曆史悠久深厚,在立法上也很近人情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及相關法規還做了如下規定:
比如,不以營利為目的,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、玩撲克等娛樂活動,不予處罰;
再比如,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、打撲克等娛樂活動,也不予處罰。
其中,上文說到的“少量財物”,實際上也沒有太確定標準。根據一般的理解,應該是不突破山東省規定的較大數額底線。
娛樂一下,適可而止
四總之不管怎麽說,過年過節玩歸玩,千萬注意不要違法,論輸贏也沒有必要非要用錢財。小時候用火柴棍、在臉上貼紙條玩起來也很開心。畢竟,開心主要是因為親朋在一起玩耍,而不應該是通過這樣的途徑去獲得錢財。輕者,會受到治安處罰;重者,可能還會觸犯刑法,受到刑事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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